(2016)鄂05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贵元运输毒品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104号罪犯许贵元,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本院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许贵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将罪犯许贵元交付执行。2012年12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贵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3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许贵元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许贵元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贵元2012年12月31日获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记功奖励。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7份)、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3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许贵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贵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0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遵玉审 判 员 黄君梅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