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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红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红,王开春,张恩屿,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6596-5。法定代表人牟建兴,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红,女,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孟全,男,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春,女,195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恩屿,女,200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向红(系张恩屿之母),女,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446-2。法定代表人张毅,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春荣,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由向红、张孟全、王开春、张恩屿负担3718元,由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建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迪云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铁晓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