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丽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民初1029号原告张丽伟,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隆化镇旱河北1号阳光馨园北区*座*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站前路武阳花园东区1号办公楼。负责人韩晓丽,经理。原告张丽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丽伟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张丽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苏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