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学瑞、邱聪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学瑞,邱聪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007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8488-0。法定代表人:练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米琪、胡丽娥,均系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学瑞,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邱聪琳,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兆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杳本裁定书于2016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