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851号原告赵某甲,女,1953年11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赵某乙,男,1959年生,满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