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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成芳与邵崇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芳,邵崇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231号原告:刘成芳,女,汉族,1970年7月1日,住靖宇县。被告:邵崇军,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刘成芳诉被告邵崇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刘成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邵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刘成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刘成芳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