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峥国与任开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峥国,任开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47号申请人王峥国。被执行人任开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峥国与被执行人任开科(2015)凉民初字第414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6)甘0602执14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从被执行人任开科账户中划扣16248.75元,用于执行本案,本案的劳务费9205元、违约金6903.75元、案件受理费90元及执行费50元均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强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