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霞与王玉峰、韩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王裕峰,韩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871号原告王霞,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裕峰,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韩文文,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霞与被告王裕峰、韩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舰独任审判,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裕峰、韩文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霞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4日,王裕峰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5年底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裕峰、韩文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王裕峰、韩文文于2004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4日,王裕峰向王霞借款3万元并书具借条一份。涉案借款因王霞催要未果致本案诉讼。上述事实,除当事人当庭陈述外,由原告王霞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并有原告王霞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复印件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本院传票传唤,王裕峰、韩文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王霞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相应不利法律后果自负。王裕峰、韩文文未证明涉案债务为王裕峰的个人债务,本案债务应当按照王裕峰、韩文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处理。本院对王霞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裕峰、韩文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霞借款3万元。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30元,由被告王裕峰、韩文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