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林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林西县林西镇铜都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希坤。被执行人:王海云,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