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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德龙与被执行人于联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龙,于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830号申请执行人夏德龙。被执行人于联合。上列当事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转包费1288元、案件受理费3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3284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