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路礼与林双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礼,林双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49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路礼,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林双木,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路礼诉被告林双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林双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路礼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林双木返还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双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付款的和解协议。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尚需时日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路礼与被执行人林双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