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玉枝与赵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枝,赵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张玉枝,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军,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丛,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张玉枝诉被告赵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军、被告赵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枝诉称,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份被告以其母亲有病,××急需用钱等借口数次向我借钱,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其中2014年11月19日被告借我现金2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张玉枝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借我现金16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张玉枝现金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借我现金1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张玉枝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2014年12月16日被告借到原告现金2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张玉枝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2015年3月6日被告借到原告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张玉枝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另外2015年3月31日被告给我出具利息欠条一份,内容是现借张玉枝利息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我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总借款86000元,支付利息20840元,借款20000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借款16000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借款20000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借款10000元自2015年1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分支付利息,借款20000元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分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丛辩称,我借原告张玉枝借款本金共计86000元无异议,但是我在2015年6-7月份之间,具体时间忘了,我还给原告13000元,原告给我写的有收据。但实际上2014年11月19日借条20000元实际给我19000元,扣除的1000元当时双方认可是按照月息5分扣除当月的利息。2014年11月25日借条16000元实际是给我15200元,扣除的800元当时双方认可是按照月息5分扣除当月的利息.2014年12月16日借条20000元实际给我19000元,扣除的1000元当时双方认可是按照月息5分扣除当月的利息。2014年12月31日借条10000元实际给我9500元,扣除的500元当时双方认可是按照月息5分扣除当月的利息。2015年3月6日借条20000元实际给我19000元,扣除的1000元当时双方认可是按照月息5分扣除当月的利息。2015年3月31日2400元的欠条是当时结算的2014年11月25日那笔借款的利息。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2014年11月19日的借款,我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到2015年2月。2014年11月25日的借款16000元支付了12月和1月的利息。剩余50000元的利息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份被告以其母亲有病,××急需用钱等借口为由,数次向原告实际借钱共计817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5分。其中2014年11月19日被告赵丛向原告张玉枝实际借款19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并预先按口头约定的月息5分在借款本金中扣除1000元利息。2014年11月25日被告赵丛借到原告张玉枝借款152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6000元的借条,并预先按口头约定的月息5分在借款本金中扣除1000元利息。2014年12月16日被告赵丛向原告张玉枝实际借款19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并预先按口头约定的月息5分在借款本金中扣除1000元利息。2014年12月31日被告赵丛向原告张玉枝实际借款95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并预先按口头约定的月息5分在借款本金中扣除500元利息。2015年3月6日被告赵丛向原告张玉枝实际借款19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并预先按口头约定的月息5分在借款本金中扣除1000元利息。2015年3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利息欠条一份,内容是现借张玉枝利息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但原告张玉枝并未实际支付被告赵丛2400元。2015年9月2日被告赵丛向原告张玉枝偿还了13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赵丛向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份数次向原告张玉枝实际借钱共计81700元,并向原告张玉枝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赵丛本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此纠纷的形成,被告赵丛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张玉枝要求被告赵丛偿还借款本金81700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上对该笔81700元的借款所支付利息的数额月息5份约定过高,已超出了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过高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张玉枝主张被告赵丛应当支付原告在借款期间及逾期还款后所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借款19000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借款15200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借款19000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借款95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借款19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按照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因被告赵丛在2015年9月2日向原告张玉枝偿还了13000元时,双方未明确约定该13000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属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应当认定被告赵丛已经偿还原告张玉枝13000元是利息,而非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17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19000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借款15200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借款19000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借款95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借款19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按照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总利息中应扣除被告赵丛已经支付的利息1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玉枝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7元,由被告赵丛2000负担,由原告负担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淑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