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蔡树森、安丘博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树森,安丘博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蔡树森,男,1946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丘博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玲,经理。申请人蔡树森与被执行人安丘博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终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