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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齐雯与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临城社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雯,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临城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3民初414号原告:齐雯,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齐玉成,退休工人。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临城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为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一村。负责人:郝荣华,主任。原告齐雯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临城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临城社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雯委托代理人齐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临城社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雯诉称,2011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1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2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承诺2015年内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但未履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利息。被告北临城社区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齐雯交来现金,用途借款利息,0.02%,2000元/月,一年期,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并加盖被告的财务专用章。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已经支付利息至2012年3月31日。2015年2月7日,北城社区党总支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承诺2015年内将原告等借款户的本息全部兑现完毕,社区书记及主任等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未履行。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原件、中国工商银行的取款明���、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北临城社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应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临城社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原告齐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临城社区管理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