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63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40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