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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田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6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楚 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