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716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竹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传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凤山法庭对双方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审理,但原告在传唤的开庭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为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曾某某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光临人民陪审员 高 珍人民陪审员 吴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