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765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杨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德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