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正春诉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春,何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337号原告:刘正春,男,1969年2月5日生。被告:何举,男,1975年3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春诉被告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春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正春负担。审判员 马佩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