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958号原告高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旭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