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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958号原告高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旭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