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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923.84元及办证违约金5000元,案件执行费1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4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410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41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410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41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