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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唐素容与张杨、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容,张扬,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151号原告唐素容,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12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洪亮,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扬,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1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来龙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刘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公司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7号五彩大世界2层9号营业房。负责人张鸿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素容诉被告张扬、被告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素容于2016年4月13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素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唐素容负担。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重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