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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国××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526号原告国××,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满族。被告史××,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诉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