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国××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526号原告国××,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满族。被告史××,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诉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