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友会与胡建平、韦中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会,杨如梅,胡建平,韦中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92号原告王友会,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鲜维浪,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如梅,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鲜光影(系杨如梅之夫),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胡建平,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中利,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会与被告杨如梅、胡建平、韦中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友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友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交纳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友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