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根福与赵治刚、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福,赵治刚,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320号原告徐根福,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治刚,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艳,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富诉被告赵治刚、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原告于2016年4月1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治刚、张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根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富撤回对被告赵治刚、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梅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