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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谢寿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李有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寿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李有事,苏州市阳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寿高。委托代理人:杨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分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有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阳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东路姜家桥。法定代表人:向国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谢寿高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有事、苏州市阳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谢寿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