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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陈星海医院与白继辉、邹孝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陈星海医院,白继辉,邹孝全,吴明芬,白烨,白镇宇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373号原告:中山市陈星海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黄汉伟。委托代理人:罗文昌,系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继辉,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现住地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xxx1830。被告:邹孝全,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1014。被告:吴明芬,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1027。被告:白烨,女,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现住地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xxx1824。被告:白镇宇,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现住地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陈星海医院诉被告白继辉、邹孝全、吴明芬、白烨、白镇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陈星海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元,由原告中山市陈星海医院负担(原告中山市陈星海医院已预交)。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康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