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李海霞、黄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李海霞,黄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893号原告刘海军,男,1977年10月10日生。被告李海霞,女,1977年12月18日生。被告黄永军,男,1977年4月28日生。原告刘海军与被告李海霞、黄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分,并约定2015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找到二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明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于2015年12月19日已决定对李海霞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逮捕,本案的被告李海霞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令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