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雄、王佳乐、王家兴诉被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雄,王某甲,王某乙,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889号原告王华雄,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小明,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原告王某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华雄,男,汉族,无业。被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万寿桥村七组。法定代表人王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雄、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雄、王某甲、王某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雄、王某甲、王某乙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雄、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8元,减半收取3209元,由原告王华雄、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