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日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日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业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费福根,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曹光保,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日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宋东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郑业泉。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日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业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马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139486.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均已被抵押,且被数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合肥日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业泉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马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韩丁站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