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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琳与魏衍斌、常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魏衍斌,常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822号原告马琳。被告魏衍斌。被告常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琳与被告魏衍斌、常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琳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