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琳与魏衍斌、常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魏衍斌,常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822号原告马琳。被告魏衍斌。被告常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琳与被告魏衍斌、常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琳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