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卫申请执行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31号申请人杨卫,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王燕,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镇。原告杨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乌中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燕无能力履行,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提请合议庭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3)乌中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郗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