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州永鼎医院与董根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鼎医院,董根娣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苏州永鼎医院,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1388号。法定代表人莫林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根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鼎医院与被告董根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鼎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苏州永鼎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