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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窦文与被告刘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窦某某,女,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刘某某,男,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