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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宗飞与徐清芳、郑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飞,徐清芳,郑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278号原告黄宗飞,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徐清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飞与被告徐清芳、郑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宗飞自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黄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