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宗飞与徐清芳、郑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飞,徐清芳,郑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278号原告黄宗飞,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徐清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飞与被告徐清芳、郑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宗飞自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黄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