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焦双虎,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法定代表人李来虎,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支付货款513540元及违约金157143元,承担诉讼费4468元,本案执行费9152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正在案外协商解决当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