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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新宝与赵慧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宝,赵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宝,男,1958年1月18日出省=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前进街****号。被执行人赵慧英,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汇宁街***号**栋*单元***号。关于吴新宝申请执行赵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慧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慧英名下位于西三教村西北区6段7排3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