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兴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26号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6号C栋1-5号,组织机构代码08911462-8。法定代表人尤要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柯泽英,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谢兴君,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兴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