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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骐超申请执行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骐超,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354-1号申请执行人周骐超。被执行人程华。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执字第013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程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372号22幢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0596**),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程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372号22幢101室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合产059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