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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雪青申请胡家成劳务合同纠纷查封财产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青,胡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青,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胡家成,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雪青与胡家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家成位于樊城区建设路53号(市造纸厂)4幢1单元1层11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樊城区0004544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耕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