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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周为振与马祥森、马全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为振,马祥森,马全锋,淮北金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900号原告:周为振,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宋咏,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祥森,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全锋,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金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朱金荣,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为振与被告马祥森、马全锋、淮北金杰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为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为振在宣判前,亿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为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周为振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