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572王春燕与张四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张四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572号原告王春燕。被告张四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燕诉被告张四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王春燕担负。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