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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吴绪让与刘帅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让,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吴绪让,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帅,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