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吴绪让与刘帅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让,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吴绪让,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帅,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