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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姚晓璞与易县恒源铁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璞,易县恒源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民初708号原告姚晓璞,职工。被告易县恒源铁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汇川,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原告姚晓璞与被告恒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书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晓璞和被告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汇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主张,2012年6月10日被告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月息2分,期限三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企业经营不善,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被告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汇川向原告姚晓璞书写借条一张:“今借到姚晓璞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三年。借款人易县恒源铁选有限公司”。被告借款后至今未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被告认可,有借款协议和收条为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县恒源铁选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晓璞借款100万元,并从2012年6月10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