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仁生与贺广东、赵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生,贺广东,赵彦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547号原告:张仁生,男,1952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贺广东,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彦茹,女,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仁生诉被告贺广东、赵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退回给原告张仁生25.00元,由原告张仁生承担25.00元。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