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仁生与贺广东、赵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生,贺广东,赵彦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547号原告:张仁生,男,1952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贺广东,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彦茹,女,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仁生诉被告贺广东、赵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退回给原告张仁生25.00元,由原告张仁生承担25.00元。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