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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国兴、赵振香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市晟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国兴,赵振香,刘欢,杨某,黄骅市晟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骅市环海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号。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兴,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死者杨延涛的父亲,住河北省海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香,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死者杨延涛的母亲,住河北省海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欢,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死者杨延涛的妻子,住河北省海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刘欢,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杨某的母亲,住河北省海兴县小山乡东侯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晟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回族乡刘皮庄村天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谷孟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环海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回族乡羊一村。负责人:于洪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国兴、赵振香、刘欢、杨某、黄骅市晟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骅市环海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秉华审 判 员 郭亚宁代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