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3603、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吴国芬与广州市渝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360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渝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603、3604号上诉人(原审第2525号案原告、第2528号案被告):广州市渝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俞武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2525号案被告、第2528号案原告):吴国芬,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州市渝龙工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525、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两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渝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两案二审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渝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