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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继秋与王成民、郭保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秋,王成民,郭保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黄继秋,个体户。被告王成民,农民。被告郭保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秋诉被告王成民、郭保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4日10时在我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黄继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继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继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