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谢国辉诉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辉,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2059号申请执行人谢国辉,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俊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治安,系该公司生产经理。关于谢国辉与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的法律文书,谢国辉于2015年11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谢国辉案款人民币29250元,并承担执行费3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2059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欧彬武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