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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如松与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松,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35号原告王如松,女,192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一川,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5层508号。法定代表人曹强。委托代理人曾义,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原告王如松诉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如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如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松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如松承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娜 来自